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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4/25 14:42:16 浏览:250

来源时间为:2023-04-18

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23年4月10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3年3月14日出具的《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020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2023年4月14日提出的修改意见,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意见如下(下列问题根据《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原文摘录):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EVA、PP专用料业务属于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EO及EOD业务属于C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碳酸亚丙酯(PPC)、环氧丙烷(PO)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后续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一、对问题的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文件号:430204F0000,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聚碳酸亚丙酯(PPC)、环氧丙烷(PO)。

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20万吨/年EVA装置目标产品为EVA光伏胶膜料,广泛用于光伏行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12条中的“功能性膜材料”。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5万吨/年PPC装置目标产品为生物可降解材料PPC,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10条中的“可降解聚合物”。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30万吨/年PO装置目标产品为PO,拟采用共氧化法CHPPO工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4条中的“20万吨/年及以上共氧化法环氧丙烷”。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

2、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及煤电等行业。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不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

3、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如前述“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鼓励类产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EVA光伏胶膜料是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关键材料。光伏发电具有显著的能源、环保和经济效益,是最优质的绿色能源之一,是实现能源的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提高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需求中占比,为实现“中国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贡献力量。

PPC是环境友好型的新型生物可降解材料,是理想的一次性薄膜材料。PPC产品具备阻隔性好、保水保墒性能好、韧性好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一次性包装膜、农用地膜等以替代传统塑料,是解决传统塑料“白色污染”难题的有效途径。PPC采用PO和二氧化碳为主要原料,有助于二氧化碳的有效利用,降低碳排放。

PO是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聚醚多元醇、丙二醇和各类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等,其中聚醚多元醇是生产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弹性体、胶粘剂和涂料等的重要原料,各类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在石油、化工、农药、纺织、日化等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同时,PO也是新一代物可降解材料PPC的主要原料。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满足产品的市场需求、带动新能源光伏材料及生物可降解材料等相关行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后续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经本所律师公开检索,国家层面、山东省及枣庄市等关于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方面的主要制度及政策文件如下: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机关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相关内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八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2《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三、全面推进能源消费方式变革”提到:“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监督考核”,“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

3《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改环资[2021]131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健全能耗双控管理制度”提到:“(十二)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能耗量较大特别是化石能源消费量大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与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做好衔接,从源头严控新上项目能效水平,新上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新上高耗能项目须实行能耗等量减量替代。深化节能审查制度改革,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节能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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