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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4/25 14:42:16 浏览:269

的合规证明并经查询环保部门相关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有被环保部门处罚的记录。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均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等相关文件,核查本募投项目是否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查阅国家层面、山东省及枣庄市等关于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方面的主要制度及政策文件,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

3、查阅《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并对比本次募投项目取得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中的建设内容。

4、查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等规定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证明文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枣行审城危化项目审字[2022]14号),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备案程序,是否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是否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关于发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山东省实施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以及《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查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第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等规定,并对比《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及《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主要能源。

6、查阅《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滕政通字[2022]11号)、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出具《证明》,并对比《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及《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中指出的本次募投项目使用的主要能源。

7、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六号)、《固定污染源排污分类许可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规定,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及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间要求;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逐一核对本募投项目是否符合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核查本次募投项目是否违反该规定。

8、查阅《环保名录》,并相应核查并对比《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措施,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关于清洁生产的内容,查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495号)等规定,核查发行人及其部分子公司的环保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并进行网络核查。

9、查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核查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10、通过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检索,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存在环保领域行政处罚记录;取得发行人及部分子公司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金杜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产品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并已经有权主管机关审查确认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3、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4、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程序,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需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6、本次募投项目不位于滕州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存在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7、本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尚处于拟建阶段,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未启动生产设施,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现阶段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本募投项目符合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在募投项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计的前提下,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本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未发生实际排污,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8、PO作为“环氧丙烷(甲基环氧乙烷、PO)(直接氧化法工艺除外)”在《环保名录》“(一)‘高污染’产品名录”中,但不在“(二)‘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除PO外,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不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中包含PO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募投项目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况。

9、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设计制定主要污染物的环保措施,并已在建设投入中包含环保相关投入金额,相关资金来源为募集资金及自筹资金,建成后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项目运营需要,与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能够使得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

10、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均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以下无,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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