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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4/25 14:42:16 浏览:265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已履行相应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的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13个区域被规划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第14号),重点控制区范围包含“山东城市群”,“山东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均位于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不属于前述规定中的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

此外,根据发行人公告的《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和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使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不存在直接使用煤炭的情形,亦不存在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等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需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滕政通字[2022]11号)1,前述通告对滕州市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禁用的高污染燃料作出了规定:

事项具体内容

禁燃区划定的范围“东至S320、京沪高铁、龙泉南路;南至腾飞东路(规划中)、郭河北支北岸、G104;西至G104、大同北路;北至红荷大道、龙岭路、北辛东路、郭河南路,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划定边界道路所

1//www。tengzhou.gov。cn/zzq/zfbm/hjbhj/gzdt/202212/t20221202_1574596.html

事项具体内容

穿越的行政村,参照禁燃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3.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包括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行为规范“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外的燃料企业不得向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本次募投项目地址位于滕州市鲁南高科技化工园区,不属于滕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消耗的主要能源为电、天然气、石油气、氢气等,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2023年1月17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建设的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不位于滕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存在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取得,如未取得,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度、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六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根据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均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45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品类,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需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2、本次募投项目处于拟建阶段,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后续取得不存在法律障碍

(1)本次募投项目处于拟建阶段,当前阶段暂无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第四条规定:“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规定,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规定,“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处于拟建阶段,暂未进入环保竣工验收阶段,未启动生产设施,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当前阶段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因此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将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

(2)后续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所律师就本募投项目是否符合获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逐项核对,具体情况如下:

法规序号法规要求是否符合说明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符合本项目已于2022年12月26日取得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预计符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目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未处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

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预计符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目将按相关规定采用污染防治措施以达到许可排放

浓度要求

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预计符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目将按相关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1不存在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情形符合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项目不存在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情形

2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情形符合本项目均未使用、生产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3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符合本项目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2022年12月26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行的污染物防治措施以及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要求的监测方案,并已规划配套了相应的环保设施;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在募投项目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设计的前提下,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预计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募投项目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建成投产,未发生实际排污,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如发行人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环保名录》中“高污染”的,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1、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为EVA、PPC、PO,其中,EVA、PPC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环保名录》)中规定的“双高”产品,PO属于《环保名录》中的“高污染”产品

经比对《环保名录》,PO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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