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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4/25 14:42:16 浏览:267

实行闭环管理。”

4《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18]9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十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家严格实行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的要求,节能审查机关需向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进行函询,有关部门应在节能评审期间予以函复,出具支持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将项目建成后能源消费纳入当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承诺。受委托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节能审查内容进行严格评审,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于符合或修改后达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节能评审意见;对于不符合或修改后达不到评审要求的项目,出具不予通过节能评审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节能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准确;(三)节能措施建议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五)根据国家和省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的总体部署,新增耗煤项目满足当地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

5《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总量控制,闭环管理,推动‘两高’行业存量变革”指出:“严守‘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只减不增底线。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以及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16个‘两高’行业新上项目必须落实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耗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且替代源必须来自‘两高’行业项目。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新增年综合能耗超过5万吨标准煤‘两高’项目,须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委窗口指导。国家布局山东省的‘两高’项目单独下达的能耗煤耗指标,可按国家规定用于项目建设。”

6《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枣政发[2021]15号)枣庄市人民政府第三章第一节指出:“加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煤炭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规模。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推进各类自然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和高效利用。”

根据上述规定,若募投项目不能满足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费双控要求的,则需对项目节能审查环节采取“缓批限批”等措施,如本问题“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且均已按规定取得主管部门的节能审查同意意见,不存在“缓批限批”情形。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有权主管机关审查确认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2022年11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提交的关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节能报告。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规定取得了有权机关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新扩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130万吨/年DMTO装置(甲醇制烯烃装置)、20万吨/年EVA装置(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装置)、30万吨/年PO装置(环氧丙烷装置)、5万吨/年PPC装置(聚碳酸亚丙酯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综上,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四)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续取得相关批复的计划及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发行人已按规定履行前述程序

(1)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前述规定的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约为362,706.99吨标准煤,等价值约487,115.98吨标准煤。本次募投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审查,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主要产品PO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属于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安全审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正在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根据前述规定本次募投项目需要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暂无需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1年9月29日取得了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出具的《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备案,项目代码为2109-370400-04-01-127221。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取得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鲁发改项审[2022]640号),原则同意联泓格润提交的关于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节能报告。

本次募投项目已于2022年9月26日取得了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枣行审城危化项目审字[2022]14号),“同意该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备案程序,已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安全条件审查意见。

2、发行人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联泓格润已按规定编制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对环境影响大小,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规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依据上述名录,本次募投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根据前述规定,联泓格润已委托第三方环评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按要求于2022年12月编制《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

综上,联泓格润已按规定编制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本次募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依据《关于发布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审批权限。

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第十四条规定:“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建设项目,须由设区的市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针对本次募投项目于2022年12月26日出具《关于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枣环许可字[2022]134号),“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和运营”。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已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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