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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27 1:23:47 浏览:9499

来源时间为:2008-9-15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自然人李鹏(身份证号:370306198209216414),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与李鹏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李鹏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李鹏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的担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应承债主体、清算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特此此公告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李鹏

李鹏联系方式:13153148111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7号405室2016年2月29日序号

王仁胜:本院受理原告邓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齐河县人民法院

郓城县麒麟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广杰与你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2013)郓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你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依法查封你公司所有的房屋、厂房等财产予以评估拍卖,经两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拍卖的你公司财产作价5237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4)郓执字第683号执行裁定书(抵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郓城县人民法院

郓城县圣洁棉业有限公司、刁素梅:本院受理原告郓城县利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郓城县圣洁棉业有限公司、刁素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郓商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杨庄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郓城县人民法院

张尽全:本院受理原告曹洪闻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郓城县人民法院

郭留德、权西宪、赵利存: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梁孟芝: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厚强、王秀田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马勇、王维锋、黄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卢同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权恩东、种秀举: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李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任雷振、任仲明、任思紧: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任美环、任仲明、任思紧: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赵利鲁、孟令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王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1日16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彩英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1/40522263,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3月14日。出票人为山东丰源远航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北徐楼煤矿。最后持票人为李彩英,申请人为李彩英,付款行为枣庄银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枣庄红业量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0052/27217647,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8日,到期日期为2016年3月8日。出票人为山东泉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枣庄兴鲁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枣庄红业量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枣庄红业量子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青岛银行枣庄分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朱友振、徐洪娟、朱信成:本院受理原告任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9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金色童年摄影有限公司、枣庄市天诺商贸有限公司、韩晓霞、马彦德、张兰平、张永、修英贤、张皓轩: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中商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天诺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金色童年摄影有限公司、枣庄润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永、修英贤、张皓轩、韩晓霞、马彦德、张兰平、李宁、褚福磊、张磊: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中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滨、王亚:本院受理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中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葛恒英、唐飞、孟庆涛、张新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市中商初字第721、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杜家奇、谢雷:本院受理原告李守凤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市中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第六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王锦江:本院受理原告刘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14日上午14点00分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刘荣润、韩玉荣:本院受理原告田家斌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06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冯传磊: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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