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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3/14 21:30:16 浏览:19

来源时间为:2023-08-14

枣政办发〔2023〕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作,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杠杆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区(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枣庄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经营管理。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和市、区(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用于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创投类、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制。

第六条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同志分别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引导基金管理细则等文件;

(二)决定引导基金管理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需要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理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定;

(二)指导和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科学决策、规范管理,确保引导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

(三)审核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并向理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企业、跟进投资企业项目方案;

(五)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用于开展直接投资的专项基金方案;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结合财力情况,将市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政策制度设计、资金筹集和拨付,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核定引导基金管理费等工作。

第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和市场化的人事薪酬制度,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相关投资决策规定和程序,决策审议拟投资项目。

(二)对拟直接投资企业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经理事会办公室审议后开展投资谈判,签订投资协议并实施投后管理与退出。

(三)提出直接投资专项基金方案,报理事会办公室审议。

(四)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子基金投向。具体负责: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签订基金合同(含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下同);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五)利用政府相关部门项目信息资源,设立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合作投资机构提供项目信息咨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十条市财政局按年支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年度管理费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支付。

第三章??投资原则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质高效农业、新型商贸物流业、特色文旅康养业等现代产业。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交通运输、水利建设、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城镇综合开发、老旧小区改造、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支持5G商用、特高压、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专精特新”创新型企业和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四)支持探索资本招商、基金招商等新模式,通过股权投资、参与定增、收并购等方式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业务。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对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提高到40,其中,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方向的基金,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50。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一般仅作为子基金出资人,可以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需要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形式,依据基金合同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等事项。

第十五条子基金投资枣庄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该投资额计算方式包括:

(一)子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下同)企业将注册地迁往枣庄市、被市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枣庄市的,可视为市内投资;

(二)子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子基金资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或到市内投资设立新企业的投资额,可确认为市内投资金额;

(三)对子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金额;

(四)其他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认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的,应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报请理事会办公室批准,按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应丰富投资模式,可采取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等方式开展多样化投资。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创投类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九条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满足上述关于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基本确定;

(二)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和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拟设立子基金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基金合同应根据本办法和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设立方案制定,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投资的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或创业期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该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直接投资专项基金参照子基金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章??收益分配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退出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收益分配可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进行,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子基金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从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在扣除各项应缴税金后,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专户,并按规定上缴国库,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子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实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2确定,具体比例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创投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第二十九条?子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分配超额收益(即基金合同约定的门槛收益率以上部分,下同),具体比例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引导基金可以对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适当让利,让利应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让利应在引导基金所产生的收益范围内,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二)引导基金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应根据子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采取差异化的超额收益让利政策:

(一)经理事会办公室批准,子基金投资于我市重大项目库中的项目,或投资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可让渡该项目的全部超额收益。

(二)投资于成熟期项目的,原则上实行同股同权。经理事会办公室批准后,引导基金也可将超额收益进行适当让渡。

(三)鼓励子基金加大在本市的投资比例,子基金投资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的,可提高引导基金让利幅度,最多可让渡全部超额收益:

1.若子基金投资本市金额达到引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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