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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3/14 21:30:16 浏览:22

实缴出资金额的120至150(含),引导基金将超额收益的20进行让利;

2.若子基金投资本市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50至200(含),引导基金将超额收益的50进行让利;

3.若子基金投资本市金额达到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200以上,引导基金将超额收益全部让利。

(四)子基金存续期届满仍未能完成清算,或者未达到投资本市要求的,引导基金不予让利。

(五)在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自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含)内购买的,引导基金可以原始出资额转让;超过3年的,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三十二条子基金登记注册2年内,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达到认缴规模50(含)至70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具体奖励金额由理事会认定。

第三十三条子基金返投金额占认缴规模70(含)以上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团队最高5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返投达到认缴规模50(含)至70的,最高奖励20万元/人;各基金管理机构拟申请奖励对象一般不得超过3人,通常应为该子基金关键人员,具体名单由基金管理机构报理事会认定。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子基金应由具备基金托管资质的银行托管,确有必要的,经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也可不选择托管。

第三十六条子基金不选择银行托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子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二)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备案的相关指导要求。

第三十七条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自主选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二)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引导基金、子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引导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当子基金的运营出现违法违规、违反合同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应及时要求相应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子基金或子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

(一)基金登记注册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

(二)存在可能触及引导基金退出条件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被暂停出资的子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子基金管理机构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七章??考核监督和容错免责

第四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支参股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奖惩措施、核定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专项资金审计。

第四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理中出现涉及财政资金、金融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建立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国有企业对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出资部分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仍在存续期内的基金,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基金合同执行;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协商执行。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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