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12-28
枣发改社会〔2021〕30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21〕980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金预算管理,有效落实支出责任。中央、省、市的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经费。区(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区(市)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省、市与区(市)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区(市)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完善民生基础设施,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各区(市)要按照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组织实施评估督导,切实强化责任担当。按照国家、省要求,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市基本公共服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及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枣庄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目录
一、幼有所育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和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和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的《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的《基本避孕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执行。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药具宣传、信息化建设、自助机配备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职能与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和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
(5)产前筛查
服务对象:夫妇双方或至少一方具有枣庄市户籍、在山东省境内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前筛查与诊断的孕妇。
服务内容:针对产前血清学筛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三种方式,适用人群在孕期内可自主选择。其中,选择产前血清学筛查的免费筛查一次;选择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或产前诊断的,由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产前血清学筛查免费保障标准予以补助。对选择两项(含两项)以上方式的,政府只补助一项。
服务标准:按照《山东省免费产前筛查项目工作方案》《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产前筛查与诊断项目工作的通知》《枣庄市免费产前筛查项目工作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6)新生儿四种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
服务对象:父母一方具有枣庄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产妇所娩新生儿。
服务内容:面向服务对象免费开展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4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的初次筛查。
服务标准:按照《山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山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与诊治技术规范(试行)》《枣庄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7)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和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8)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省财政和市、区(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9)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上述几类儿童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支出责任: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
(10)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住房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落实分类保障政策;困境儿童相关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