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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公积金贷款流程

发布日期:2016/8/23 13:44:05 浏览:555

第十四条借款人持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交款收据或发票,到中心领取申请办理贷款的有关资料,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盖章后,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第十五条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证件齐全、材料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一)对开发商及工程项目等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性。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3、住宅建设项目应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许可证、土地经营许可证、住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审查拟抵押的房产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确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由签约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中心对担保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管,保证提供担保合法、合规、有效,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三)审核借款人、配偶的信用、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四)审核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和信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申请,中心不予受理:

一)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二)没有还款能力、个人征信连续逾期6次或累计超过12次,贷款及担保额度过大的

三)担保不符合规定的

四)第三次及以上贷款的

五)提供虚假购房合同、或已在商业银行办理所购房价款70贷款的

六)购买小产权住房的。

第十七条中心按照两级审核、集中审批方式办理贷款,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能否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回资料。

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根据中心开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配偶、保证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持《借款保证合同》到担保公司办理抵押手续。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经中心确认的建设主管部门专用监管账户、担保公司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自中心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之日起,借款人超过1个月未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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