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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环保局出台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3/21 4:20:17 浏览:617

(记者张乔阳)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近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下发了《枣庄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实施挂牌督办:公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长期未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意见》明确,督办事项应当包括区(市)环保部门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的下列事项: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予以撤销或修改;建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其他事项。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业务主管科室(单位)确定督办完成时限,督办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区(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长时限不超过1年。区(市)环保部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于15日内组织整改责任单位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报枣庄市环保局业务主管科室(单位)批准后,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整改。其中被环境保护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整改责任单位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经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业务主管科室(单位)同意并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整改。挂牌督办期间,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业务主管科室(单位)适时督促检查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

挂牌督办的解除应当符合:挂牌督办的违法主体完成整改,区(市)环保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向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业务主管科室(单位)书面报送解除挂牌督办申请;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业务主管科室(单位)收到解除挂牌督办申请后20日内,应当组织有关科室(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认为可以解除挂牌督办的,应将同意解除挂牌督办的意见及相关材料移送法规宣教科。经审查,符合解除挂牌督办规定的,由法规宣教科起草解除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经业务主管科室(单位)会签后,按程序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批准;环境保护部、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由法规宣教科起草解除挂牌督办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长签批后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业务主管处室(单位)报送;法规宣教科负责在枣庄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告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并向媒体通报;违法主体为企业的,应当向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

同时《办法》还要求,被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在挂牌督办期间或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枣庄市环境保护局暂缓受理其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扩、改项目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对评先评优的,出具环保否决意见;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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