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0-06-1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1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批机关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1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以下卷烟零售户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详见下表),逾期本局对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