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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防办告开发商要回地下停车位

发布日期:2016/7/11 2:49:55 浏览:517

地下停车位产权到底归业主所有,还是归开发商所有,还是另有其人?近日,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地下停车位的租赁官司。结合这个案例,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认定地下停车位的归属需视不同情况而定。

起因:

开发商占车位不给百姓用

2008年,高先生和沈阳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花费77万余元在瀛滨寓家园购买了一套住房。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高先生没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按合同约定开发商按日向高先生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

该小区没能如期拿到房产证的远不止高先生一家,其他1099户业主也同样因开发商的原因没法办理房产证。因此,业主们纷纷将开发商起诉到铁西区人民法院索要违约金,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沈阳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为官司缠身,再加上几名股东纠纷不断,名下几乎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居民们发现小区有两处地下停车位一直被开发商占着,不肯给居民们使用,遂找相关部门解决。

转折:

区人防办告开发商打官司

经过查询,高先生等人发现其中一处地下车位产权并不属于开发商,而是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遂找到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寻求解决。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调查发现地下车位虽然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但其产权为国有资产。另外,开发商租赁占用地下车位多年没有缴纳相关租赁费用。

2014年,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拖欠人防工程使用费18万余元,并解除双方租赁合同。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9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地下208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以场地的形式租赁给开发商,年租金62400元。一年合同到期后,开发商占用着,一直没有缴纳相关费用。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虽然双方提出异议,但仍为开发商占有使用,应视为不定期合同。现在,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未缴纳的租赁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开发商给付租金18万余元及利息。

目前,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已对人防工程使用权进行拍卖处理。

说法:

地下车位归谁?分三种情况今年7月1日,市民常先生反映,他花13万余元从沈阳一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收完钱后,并没有给常先生开具发票,只是签了一纸协议,称常先生有对该车位20年的使用权,到期后可以无偿使用。

据了解,目前小区停车位主要有三种情况:地面停车位、地下人防车位和地下产权车位。常先生获悉铁西法院判决后,产生了疑惑,小区停车位产权到底是谁的?开发商卖停车位是否合法合规?

铁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地下停车位是人防工程,那便是国有资产,由人防办对该人防工程行使相应管理责任。开发商使用人防工程改建地下停车位,需要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负责人防工程日常使用和维护等。开发商无权出售、附赠,但其可以使用出租。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威表示,地面车位一般都计入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进行出租或出售。而对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物权法》对其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地下车库车位已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就归业主所有。如果地下车库车位是开发商自己掏钱建设的,他就有权进行出售或出租。(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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