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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27 1:23:47 浏览:9514

平原县人民法院

李克录: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原县人民法院

王金利、杜秀梅、杜振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原县人民法院

石利、李新菊: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石文与你们及被申请人吴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再审申请书、调解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原人民法庭进行调解。

平原县人民法院

孟刘鹏:上诉人张香就本院(2015)平商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平原县人民法院

董光建、董光军、郭志霞、辛立静:本院受理原告董志华、董文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平商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5)平商初字第1725号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原县人民法院

王传军、牟世连、崔风山、赵山堂:本院受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夏民初字第7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李传右、徐振香、李益元:本院受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传右、徐振香、李益元、李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夏民初字第51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许玉忠、龙吉会、马兹禄、靳宗可:本院受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许玉忠、龙吉会、马兹禄、王金山、靳宗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夏民初字第5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于德江、吴小芹:本院受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德江、吴小芹、于庆玉、孙荣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夏民初字第51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郑玉金:本院受理原告聊洪忠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朱集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郑玉金:本院受理原告聊洪双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朱集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张世正、卢红、芦芳泉:本院受理原告王再刚诉你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宋维霞、高友泉:本院受理原告李殿宗诉你们与董军、宋劲松、史志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乐陵市人民法院

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郑广明诉你与王道鑫、臧佃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苏州亚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泰山金润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张振东、张新义:本院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苏安华、王书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张海成、赵淑红、张绍星、张学军:本院受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韩其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枣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陵市人民法院

尚玉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利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利津县人民法院

李兆龙:本院受理原告尚树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山东舜和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鸿飞燃料有限公司、邹红久、桑海霞、郭其安、李桂娟:本院受理原告利津县金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舜和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市鸿飞燃料有限公司、邹红久、桑海霞、郭其安、李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利津县人民法院

程金栋、刘云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广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饶县人民法院

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弘雅工艺品有限公司、东营德泰科贸有限公司、贾学海、武小娜: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营市精诚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刚、曹红芬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弘雅工艺品有限公司、东营德泰科贸有限公司、贾学海、武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东商终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晟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左传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左传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已作出,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如15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王同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同元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布莱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查封的厂房进行了委托评估,评估报告已做出,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以内到本院领取《房地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如15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光良:本院受理原告宁其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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