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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发布日期:2017/11/27 1:23:47 浏览:9511

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03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梁延海、朱璇、李永明:本院受理原告闫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06月14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税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孙光正、张爱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税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徐凯:本院受理原告高鲁庆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史存英:本院受理原告鲁瑞仓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曹纪营:本院受理原告强文诉你及枣庄市复兴商贸有限公司、枣庄顺翔商贸有限公司、钟士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郝家安、付庆军、种道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广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侯成香:本院受理申请人王辉申请对被执行人侯成香所有的位于薛城区八一小区18号楼3单元6层西户的房产,房产证号:枣房权证薛房字第SC031204号,以评估价355558元为拍卖底价进行拍卖。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拍卖机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928房间)组织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届时,请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曹纪营:本院受理原告王继东诉你及枣庄市复兴商贸有限公司、枣庄顺翔商贸有限公司、钟士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临山中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殷超:本院受理申请人殷允力申请对被执行人殷超所有的的位于枣庄高新区茂源路西侧京福花苑9号楼3单元5层西户的住房(房产证号:枣房权证高新字第11175号)及京福花苑9号商住楼4单元2层西户的住房(房产证号:枣房权证高新字第331808号),以评估价分别为480900元、502300元作为拍卖底价进行拍卖。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拍卖机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928房间)组织当事人选择拍卖机构。届时,请携带有关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黄园园诉被告枣庄鑫顺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薛民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徐凯: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京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欧普厨卫用品有限公司、微山县铭豪贸易有限公司、褚衍伟、张红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甲祥:本院受理原告侯晋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峄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榴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张磊、董芹:本院受理原告周军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峄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榴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刘曰彬、刘曰平、李克华: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原县人民法院

陈付纲、王俊、陈伟、宋宝涛、陈付勇、高文莲、张广林、陈付路: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与万秀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张立新、张传新、刘晓光、李志国: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平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平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原县人民法院

王振强、陈凤美、王德军: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平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王凤楼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原县人民法院

张甲平、高清国、张甲国、张立收: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李永军、杨桂英、李平华、杨清有: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赵虎章、张秀伟:本院受理原告董光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平商初字第505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徐兵、杨翠霞、马金财、田彬彬、于建东、崔宪文: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平商初字第1615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辛淑静、王成、李洪泉、姜俊涛、李保国、候卫雪、辛文勇:本院受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平商初字第1279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商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吕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孙绍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恩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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