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榆林市市长尉俊东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研究决定出台《榆林市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作为去房地产库存的重要手段,严格房地产用地及项目审批,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执行好中省住房公积金政策,落实房产买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房地产平衡健康发展。
根据《意见》要求,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率将打通保障房建设和商品房市场的通道,各县区可购买市场存量房作为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榆林中心城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货币化安置达到100,其他县货币安置率达到80;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在2016年8月1日后用棚户区改造补贴资金直接购买存量商品房市级奖励每套房1万元。
在落实企业信贷和信贷支持政策方面,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同时,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据了解,今年榆林全市将释放住房公积金49亿元,《意见》要求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将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扩大提取范围,降低提取门槛,还将探索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积金归集机制。此外,还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各地通过租赁市场增加公租房房源,推进公租房货币化,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向社会出租。(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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