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04-26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山检民公告〔2024〕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袁浩(公民身份号码320322******06681X)、孙宇文(公民身份号码320323******212460)购进含有国家明令不得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的金色胶囊及奶咖后,明知含有毒、有害成分,仍以“减肥药”名义对外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牟利,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副作用,对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7号。
联系电话:3012397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6日